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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价〔2017〕112号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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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价〔2017〕112号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概要描述】各县市区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市属各公立医疗机构,省属驻烟医疗机构:  为贯彻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112号)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逐步实现以按病种收费

烟价〔2017〕112号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概要描述】各县市区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市属各公立医疗机构,省属驻烟医疗机构:  为贯彻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112号)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逐步实现以按病种收费

  • 分类: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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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2-28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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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市属各公立医疗机构,省属驻烟医疗机构:
  为贯彻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112号)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逐步实现以按病种收费为主、多种收费方式相结合的收费政策,经研究,决定在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的内涵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到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医疗机构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付费。
  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可单独收费,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具体病种和实施范围
  本次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共106个(详见附件),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施按病种收费的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三、病种收费标准
  按病种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各医疗机构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可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按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80%确定。
  四、医保支付政策
  1.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本文件为参照依据,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确定医保付费方式及付费标准等问题,按病种付费施行协议管理。
  2.按病种收费管理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费用,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保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或者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商,一并打包纳入病种付费标准。
  3.对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由患者自行支付。
  五、退出机制
  因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医院可按规定程序退出按病种收费,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各病种退出率严格控制在20%以内。
  医保部门将“退出率”指标纳入协议管理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执行按病种收付费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预算挂钩。
  六、相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制定本院按病种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临床诊疗路径管理,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确保医疗质量、合理诊疗。
  (二)按病种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三)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病例,除按本通知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病种费用外,可不再出具“费用清单”,但仍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清单等信息,具体传送要求按医保经办机构规定执行。
  (四)实施按病种收费,是改革医院现行收费方式和医保支付制度、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缓解群众看病贵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按病种收费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采取展板、宣传册、LED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为推进按病种收费创造良好环境。要认真、耐心回应患者关切的问题,取得患者理解、配合和支持,确保按病种收费工作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2017年12月3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0日。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反映。
 
 
 
烟台市物价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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