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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 分类:服务指南
- 发布时间:2023-03-02 15: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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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1、住院产妇分娩后,请及时携带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到产房登记核对分娩信息。需在完成分娩信息直报后,才能实现出生医学证明线上或线下办理。
2、线上申办(1)办理方式:关注微信公众号“健康山东服务号”、“健康烟台服务号”,或下载爱山东APP(在“一件事办理”中,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多事联办,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户口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符合条件的可在线申办。(2)注意事项:见相关公众号或手机APP上“办理须知”。
3、线下办理
(1)办理方式:产后1个月内请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室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需携带材料:①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②身份证件复印件(双方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A4纸上)。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领证人需提供①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②信息填写完整、新生儿母亲签字按手印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授权书”(产科病房发放);③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注意事项:①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②新生儿姓名(除姓氏外)原则上应使用国务院最新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填写,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和其他符号,不得使用中英文夹杂的姓名。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
③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大陆境内的中国居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填写通行证号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填写通行证号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填写通行证号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填写通行证号码);外籍公民,为护照(填写护照号码)。
④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⑤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新生儿姓名等信息不能修改。
⑥请勿私自裁切副页。副页在新生儿落户时由公安机关裁切保留,私自裁切会造成无法落户。⑦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备注:
总院区咨询电话:6691999-83136(6290136)
本流程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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