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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价〔2010〕5号关于印发《烟台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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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价〔2010〕5号关于印发《烟台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意见》的通知

【概要描述】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62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烟台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表列价格为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各医疗机构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执行,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

烟价〔2010〕5号关于印发《烟台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意见》的通知

【概要描述】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62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烟台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表列价格为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各医疗机构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执行,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

  • 分类: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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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01-19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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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62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烟台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表列价格为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各医疗机构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执行,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方便患者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0年2月5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烟价〔2008〕117号、烟价〔2009〕7号、28号、45号、46号、72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烟台市物价局                   烟台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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